一、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,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。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,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。
二、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,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。
三、各市(县)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考试由各市(县)车管所办理。
四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A1、A2、A3、B1、B2(A、B)的机动车驾驶人,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,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,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。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,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,车辆管理所注销驾驶证。
属于交通违法累计满12分的,公安机关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。
工作时限:
1、记分满12分的,当场受理、参加7天的法律、法规教育。20天内受理科目一考试;
2、需参加科目三考试的,在科目一考试及格后10天内进行考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