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通告如下:
一、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分为:停止信号、直行信号、左转弯信号、左转弯待转信号、右转弯信号、变道信号、减速慢行信号、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。
(一)停止信号:左臂向前上方直伸,掌心向前,不准前方车辆通行。
(二)直行信号:左臂向左平伸,掌心向前;右臂向右平伸,掌心向前,向左摆动,准许右方直行的车辆通行。
(三)左转弯信号:右臂向前平伸,掌心向前;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,掌心向右,准许车辆左转弯,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掉头。
(四)左转弯待转信号:左臂向左下方平伸,掌心向下;左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,准许左方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,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路口中心,等候左转弯信号。
(五)右转弯信号:左臂向前平伸,掌心向前;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左前方摆动,手掌向左,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。
(六)变道信号:右臂向前平伸,掌心向左;右臂向左水平摆动,车辆应当腾空指定的车道,减速慢行。
(七)减速慢行信号:右臂向右前方平伸,掌心向下;右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,车辆应当减速慢行。
(八)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:左臂向前上方平伸,掌心向前;右臂向前下方平伸,掌心向左;右臂向左水平摆动,车辆应当靠边停车。
交通警察在夜间没有路灯、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雨、雪、雾、沙尘、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条件下执勤时,可以用右手持指挥棒,按照上述手势信号指挥。
二、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,按照手势信号的示意通行,违者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三、本通告自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。
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